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自教自管和实践创新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和《内蒙古艺术学院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倡导和组织研究生在课余时间通过“三助”工作获取合法报酬,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三助”工作可以帮助研究生进一步了解国情,了解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增强社会责任感,加深对党的大政方针的理解,更加自觉地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效地帮助研究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作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三助”工作有助于贫困家庭学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帮助他们自立自强,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是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途径,对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负责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评估“三助”工作的年度总结。
第五条 在学校“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监管下,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付酬”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办公室负责拟订“三助”工作的整体方案,并就“三助”的有关事宜协调各有关单位。各学位点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组,并由学位点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三助”工作。各学位点研究生“三助”工作组在学校“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单位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制订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办法,办法须明确“三助”岗位设置方案、考核办法等,经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三助”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一)研究生兼任“三助”是指研究生在读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承担岗位任务规定的工作。
(1)助教工作是指承担学校本科生的公共必修课、选修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
(2)助研工作是指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3)助管工作是指应聘担任学校有关nba直播吧的行政助理,协助各系开展研究生思想教育和其他管理工作。
(二)研究生“三助”岗位遵循“按需设立”的原则,学校有关nba直播吧、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三)“三助”人员的聘任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助教与助管不能同时兼任。
(五)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需经其导师同意,且不得影响正常科研、学习。
(六)“三助”人员的聘任优先考虑特困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设置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下列课程的教学与教辅工作(教学实习除外)设置为研究生助教岗位:a.全院公共基础课;b.本单位的本科生专业课、选修课程。
(二)助教岗位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牵头协调和提供。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未经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根据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情况提出助教岗位的设置计划,报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教学单位教学计划变动时,应及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以便调整助教岗位设置计划。
第九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
(一)本校教师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研究生参与的,应聘其为助研(即项目助研)。本校研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研究生为助研(即单位助研)。
(二)助研岗位由各教学单位相关课题组或导师负责提供。
第十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置
(一)各教学单位、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学校人事处下达的额度,设置学生工作助管与教学、科研行政助管岗位。
(二)助管岗位的设置必须以确保工作量、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防止增员减效现象。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一条 “三助”岗位申请基本原则
(一)“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二)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公布后,经导师或相关课题组同意,研究生方可提出申请。
(三)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部门申请,设岗部门自行审批聘用。
(四)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岗位。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十二条 助教岗位申请
(一)各教学单位面向本院研究生聘任助教。
(二)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其本人学习成绩必须达到优良。
(三)研究生助教资格由学位点研究生“三助”工作组同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集体评定。学位点确定研究生助教资格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
(四)各教学单位与研究生助教签定聘任协议,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每次聘期原则上为一个学期。
第十三条 助研岗位申请
(一)研究生项目助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研究生所在学位点研究生“三助”工作组批准。助研岗位应面向相关专业研究生公开招聘,确定聘用意向后,由研究生所在学位点研究生“三助”工作组批准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审核。
(二)项目助研、单位助研研究生与聘用者签定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助管岗位申请
(一)各教学单位助管岗位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二)学校行政助管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汇总并公布岗位职数。助管聘任工作由各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三)一般情况下,研究生平均成绩达优良以上者,方可担任助管。
(四)研究生助管与聘用单位签定协议,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考评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助教岗位津贴。每名研究生助教岗位每周工作不高于6课时。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一般不低于6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
第十六条 助研岗位津贴。助研岗位津贴由研究生导师或科研课题组承担,具体金额由课题组根据课题经费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助管岗位津贴。固定助管岗位工作量为每周10个小时。助管岗位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一般为:8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
参加教学、科研工作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承担一个学期助教岗位工作,考核合格者,记2学分,享受助教岗位津贴。超过一个学期的助教工作,不记学分,享受助教岗位津贴。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三助”管理与考核基本要求
(一)每学期结束前2周各单位将本学期“三助”工作执行情况、下学期助教和助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申请一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进行协调,并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于学期结束前将“三助”方案下达到各单位。
(二)各单位在每学期结束前第三周内应完成对“三助”研究生的考核。考核合格者视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不合格者取消其后一个学期的“三助”资格。
(三)在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任期中途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需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署通知书。
(四)研究生“三助”的现实表现及考核情况一律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助教岗位管理与考核
(一)承担教辅任务的研究生助教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主讲教师对课程负责,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督。
(二)研究生助教的考核:学期结束前研究生助教须向各教学单位主管领导递交工作小结,在学生、主讲教师考评的基础上,由各教学单位本课程教学指导小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总评。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助教,除承担教学责任外,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向学校主管领导通报并立即终止其助教资格:a.无故缺课1次;b.所任课程中学生评价良好以下;c.其它违纪或不适于做助教的情况。
第二十条 助研岗位管理与考核
(一)聘用期间,项目助研、单位助研的聘用双方应执行协议内容。助研在聘用者的指导下从事工作,如助研研究生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由聘用者提议,通过学位点研究生“三助”工作组,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批准,解除协议。
(二)项目助研与单位助研的考核:在助研自评、聘用者考评的基础上,由学位点研究生“三助”工作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总评。
第二十一条 助管岗位管理与考核
(一)研究生助管在聘用期间由聘用单位指定专人按协议指导管理,不能适应工作者聘用单位主管领导可随时终止聘用。
(二)研究生助管的考核:学期结束前第三周内,研究生助管须向聘用单位递交工作小结,在个人自评基础上,由聘用单位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