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月26日 星期一 内蒙古艺术学院人事处欢迎您! 学校主页
首页 > 规章制度

内蒙古艺术学院“双师双能型 ”教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21 20:30: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 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优化教师队伍,加快学校转型发展步伐,提升教 师实践技能,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双师双能型 ”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双能型 ”教师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双师双能型 ”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积极与企业、行业联系,搭建合作平台,认真制定“双师双能型 ”教师培养计划,同时要聘请有实践经验又能胜任教学任务的行业专家或生产一线技术骨干承担实践教学任务,打造稳定的专兼职“双师双能型 ”教师队伍,逐步改善本学院教师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技能结构。

第三条 “双师双能型 ”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生评价较高;

(二)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技能,胜任并正在从事本学科专业教学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主动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完成实践指导任务;

(四)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双师双能型 ”教师的必备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认定“双师双能型 ”教师资格:

(一)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二)近五年中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 实际工作的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

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三)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 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

(学校)使用,成果鉴定达到同行业(学校) 中先进水平。

   (四)近五年主持或参与过 1 项省级以上实践类科研项目,2 项及 以上校级实践类科研项目或 2 项及以上校级产学研合作项目,或 1  横向课题,或 1 项成果推广项目,或 1 项省级及以上发明专利(前三); 

   (五)近五年在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学会组织的专业实践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 

   (六)能充分体现申报者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并具有有效促 进学科专业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提升的其他卓越能力或显著性成果,经学校研究同意的,也可作为认定资格条件。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如实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双师双能型 ”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其他符合“双师双能型 ”教师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部门推荐:各学院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 《内蒙古艺术学院“双师双能型 ”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附件 2),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

(三)学校认定:人事处汇总审核,提交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双师双能型 ”教师的工作职责

经学校认定为“双师双能型 ”教师后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实践课 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实习等),并指导学生毕业实习、设计,

还应完成以下工作的任意一项: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前 3 名)校级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或承 担教学改革,并有实践成果应用或校级以上应用型规划教材出版或论文发表;

(二)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或职业技能大赛,并取得省 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提名(以主办单位和组委会同时盖章有或参加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并取得所在学院(部)认可的业绩;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前 3 名)应用型项目,应用技术研究项目、 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等,并取得相关成果,效益良好或有论文发表;

(四)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挂职、 兼职半年以上, 了解行业,企业信息,增强行业职业实践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第七条 管理机制

(一)各学院要加强对已认定为“双师双能型 ”教师资格的教师的 日常管理,认真督导坚持检查“双师双能型 ”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教学情况,并把相关的证明材料留底保存, 以备检查和考核;

(二)“双师双能型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学院符合资格条件的教师可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学校将在职称评定、评先推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各学院要积极为广大教师申报“双师双能型 ”教师资格创造 条件,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实践,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研究、 调查与政策研究等项目,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考取高级技术(技能)等级证书;

(二)申报人员持有的技术(执业)资格或水平证书以及国家或行 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须为国家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颁发、认定、并与所从教专业相同或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