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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7 16:36:2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推动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具有民族和地区特色的社科研究项目。通过研究项目的管理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繁荣和发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共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研究课题指南;

(二) 组织和指导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结项;

(三) 管理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四) 支持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聘请各学科同行专家组成咨询组或评审组,其职责是:

(一) 结合自治区的历史文化及社会发展状况,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二) 评审各学科申报项目,并提出资助建议;

(三) 参与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四) 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定本校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及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 本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九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由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发布申报通知或"课题指南",在第三季度集中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基地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和青年项目等。

(一)基地项目是指为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的研究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重点项目是指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以及基础学科领域的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三)一般项目、自筹项目是指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研究成果能够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的项目;

(四)后期资助项目是指具有很好的前期研究基础的项目;

(五)委托项目是指教育厅直接委托一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完成的项目,研究目前国家、自治区及高等教育发展中一些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问题;

(六)青年项目旨在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为培育高层次人才奠定基础。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岁。

各类项目的成果形式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等,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重点项目、基地项目须提供有教育部科技查新资质机构提供的查新报告。

第十一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及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学校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初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筛选,签署具体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按申报学科成立评审组。自治区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审组评审。

(一)专家评审会议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采用匿名方法进行。

(二)学科组应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立项并下达立项通知。申请人填写立项任务书报所在高等学校或教育厅审核签章,青年、自筹、一般等项目由所在高等学校负责审核签章,重点、基地、委托、后期资助等项目由教育厅审核签章,教育厅及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立项任务书分别进行备案。立项时间从批准立项时间算起。

第十六条 凡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依照教育厅经费资助额度,各高等学校按1:1进行资金匹配。如果匹配资金不到位,将取消所在高等学校下一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9月初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年度检查表》。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后由所在高等学校审核、备案,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检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挂钩。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认真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机构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最终成果形式;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延期一年以内;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第二十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教育厅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教育厅撤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一)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能力;

(三)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对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泄密;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中期检查不合格;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实行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款的办法。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高等学校监管,项目主持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印、誊印费及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图书资料费);

(二)国内调研差旅费;

(三)成果打印费、印刷费;

(四)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小型会议费;

(五)设备购置和使用费;

(六)最终成果验收费;

(七)用于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辅人员的劳务支出等方面的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它费用;

(九)管理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超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项前由教育厅和有关高等学校进行验收。重点、基地、委托、后期资助等项目的验收一般由教育厅组织,其余项目验收一般由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结项的最终成果形式: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第二十七条 成果的名称(标题)与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一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

(一)著作类:正式出版或虽未出版,但有出版社的计划出版证明;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含学报)发表2篇以上;系列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含学报)发表3篇以上。

(二)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或收到的反映足以证明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八条 重点、基地、委托、后期资助等项目由教育厅组织验收,其它项目委托高等学校组织,教育厅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可视情况安排会议和通讯验收。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项目结项审批书》),并提供研究成果和该项目原《申请书》,供验收使用。会议验收应提前7天将验收材料送达验收专家。

第三十条 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专家组成员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3。验收专家应认真、负责、独立地进行评审,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

第三十一条 验收会议分为预备和验收阶段。预备阶段由组织验收的单位主持,主要内容是介绍会议内容、宣布有关事项、产生专家组组长;验收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验收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简介,报告内容包括:课题的预期成果与现有成果;课题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观点及内容;课题的实际意义、学术意义、研究特色及在自治区(国)内外所处的地位;该课题研究的重点及研究中突破的难点;

(二)质疑、答辩;

(三)专家讨论并形成综合验收(包括能否结项)等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项目结项审批书》中;

(四)专家组反馈验收意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完善之处;成果的推广、宣传意见;其他建议及意见;

专家讨论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 通讯验收的项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向专家提供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材料,专家验收后分别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意见表》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名。结项时,须将专家验收意见原件和《项目结项审批书》装订在一起上报。严禁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指定和联系通讯验收专家。

第三十三条 成果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二)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申请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四)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六)项目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七)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八)项目成果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

(九)对成果的推广和宣传意见。

第三十四条 验收所需经费从课题费中列支,自筹经费项目的验收费由主持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教育厅办理课题结项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课题结项由各学校科技管理部门集中将下列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处集中审批:

(一)《项目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通讯评审的项目应附各专家验收意见原件。免于验收的成果,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原《申请书》1 份;

(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1份,

(四)最终成果原件一套。

(五)《中期检查报告书》1份;

(六)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理论创新的成果,以及验收专家组推荐宣传的成果须同时报送成果简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为鼓励多出有原创性、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对出版有困难的优秀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等学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学术报告会等各种形式推广交流研究成果,并加速推广应用性成果。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无论正式出版或内部印刷,均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字样(××指基地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和青年项目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英文全称为Research Program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三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成果,由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处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验收证明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科研业绩的正式证明材料。课题组成员的排名按《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青年、自筹、一般项目中的优秀项目由依托高等学校推荐报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推荐的优秀成果进行复审。教育厅每年对一般项目抽查。重点等项目由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三十九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厅社科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