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资[nba直播]470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 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提高匡有资产使用效益, 规范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nba直播年4月9日
第—章 总则
笫一条 为切实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 2 015 ] 90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击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 018 ] 10 8 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 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内财资[2008] 25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内财资[2008] 13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 适用本办法。
笫三条 本办法所允许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回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不包括办公用房,下同)、大型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罗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 包括: 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均视同为出租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笫五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 不得出和、出借。出租资产应实行公开招租(法检两院出租出借事项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
笫六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巳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慈的;
(三)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四) 巳作为资产抵押,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